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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26號

終止地上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陳月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26號

上訴人
劉興鎮
被上訴人
林天助
被上訴人
林金杏
被上訴人
林郁臻
被上訴人
林哲民
被上訴人
林芯妤
上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雪卿
被上訴人
林金菊

      林賴秋子

      林敏雄

      林世雄

      林敏惠

      林敏玲

      林正義

      陳資豪

      陳賢陽

      林陳寶蓮

      陳秋雪

      黃林碧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地上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貳萬零叁佰零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捌仟陸佰柒拾伍元(詳如附件計算式),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計算式
本件起訴時即102年度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
)85,300元,被上訴人地上權設定之面積為21.34平方公尺,則
訴訟標的價額為1,820,302元(85,300×21.34=1,820,302)。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26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終止地上權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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