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45號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45號
- 抗告人
- 山石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文田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花蓮縣秀林鄉公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4 月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45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花蓮縣秀林鄉公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4 月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