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7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72號
- 上訴人
- 蔡陳秀桂
- 被上訴人
- 李永鑣
上列當事人間拆牆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伍拾捌萬陸仟貳佰陸拾元(計算式:38.54平方公尺×119,000 元=4,586,2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萬玖仟陸佰陸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