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3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35號
- 上訴人
- 張為策
- 被上訴人
- 富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平堂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8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係訴請撤銷上訴人公司於103 年1 月23日之股東臨時會決議,核其標的,均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最高法院98年度臺抗字第319 號、99年度臺抗字第600 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因上揭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