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林政佑、陳筱蓉、蘇珈漪
- 上訴人林長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75號上 訴 人 林長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杏林春欣產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6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計算式:海聖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7 萬5,000 股×10元(該公司股票於上訴人在原審起訴時之每股面值)=7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2,2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陳筱蓉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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