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2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24號
- 上訴人
- 李葉子
- 被上訴人
- 高順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貳拾壹萬陸仟捌佰元【計算式:69,900元/平方公尺《系爭885地號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8+39+102+3+2+78)《土地面積》=16,216,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叁萬貳仟壹佰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