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6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6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英屬維京群島維泰公司即VICTIME INTERNATIONA
- 即被告
- L LIMITED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曼蓮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春連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水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即被告英屬維京群島維泰公司即VICTIME INTERNATIONAL LIMITED對於民國106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被上訴人起訴請求上訴人給付美金1,683,000元,依起訴時即支付命令聲請當日102年10月4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29.547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727,601元(計算式:1,683,000元×29.547=49,727,6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4,4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