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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6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蘇錦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6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英屬維京群島維泰公司即VICTIME INTERNATIONA
即被告
L LIMITED
兼法定代理人
陳曼蓮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春連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水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即被告英屬維京群島維泰公司即VICTIME INTERNATIONAL LIMITED對於民國106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被上訴人起訴請求上訴人給付美金1,683,000元,依起訴時即支付命令聲請當日102年10月4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29.547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727,601元(計算式:1,683,000元×29.547=49,727,6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4,4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64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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