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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0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黃珮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04號

抗告人
林李雪蘭

      林奕辰

      林奕儒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北市山羚登山休閒協會等人間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04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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