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0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04號
- 上訴人
- 韓若璽
- 即被告
- 被上訴人
- 信義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周俊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玖佰玖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捌萬壹仟柒佰叁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