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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78號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黃莉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78號

上訴人
李貴惠
上訴人
李明珠
上訴人
李美華
上訴人
李卓勳
上訴人
李明秋
上訴人
李誌翔
被上訴人
李彥勳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柒拾玖萬捌仟柒佰捌拾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140,2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8,7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新臺幣/元)293,000 元(臺北市○○區○○段0 ○段000 ○000 地號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63+138 )平方公尺(土地面積)+247,200元(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 號房屋之103 年度課稅現值)=59,140,2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78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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