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4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44號
- 原告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志強
- 訴訟代理人
- 陳哲彥
- 訴訟代理人
- 張隆昇
- 被告
- 王月勤
- 訴訟代理人
- 林凱倫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謝瑋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怡君
- 被告
- 陳冠宏
陳春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重上字第970 號民事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6 年5 月1 日裁定命在該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歷審裁判查詢表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