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54號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54號
- 聲明人
- 杜珠治
- 代理人
- 練家雄律師
賴協成律師
上列聲明人就原告蘇政德及被告李銘碩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杜珠治為被告杜瑞奎之承受訴訟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杜瑞奎於民國104年3月16日發現死亡,而杜珠治為其繼承人等節,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為證(本院卷一第215、216頁),且杜珠治業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一第323-326頁),則依前揭法條規定,其所為聲明,於法尚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馬傲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