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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54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馬傲霜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54號

聲明人
杜珠治
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賴協成律師

上列聲明人就原告蘇政德及被告李銘碩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杜珠治為被告杜瑞奎之承受訴訟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杜瑞奎於民國104年3月16日發現死亡,而杜珠治為其繼承人等節,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為證(本院卷一第215、216頁),且杜珠治業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一第323-326頁),則依前揭法條規定,其所為聲明,於法尚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54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