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1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19號
- 上訴人
- 陳何秀菊
- 即被告
- 訴訟代理人
- 潘陳淑美
- 被上訴人
- 姚秋月
- 即原告
上列當事人間無權占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辜 漢 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