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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19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辜漢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19號

上訴人
陳何秀菊
即被告
訴訟代理人
潘陳淑美
被上訴人
姚秋月
即原告

上列當事人間無權占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 昭 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19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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