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2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馬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雪鈴等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貳拾捌萬壹仟貳佰肆拾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玖仟柒佰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22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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