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3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37號
- 上訴人
- 陳嬛聲
○ ○ ○ 巷00號2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明聲等14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佰柒拾柒萬柒仟肆佰捌拾陸元,應徵裁判費壹拾萬貳仟壹佰捌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坤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