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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號

原告
千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維德
訴訟代理人
陳明正律師
被告
顏秋華

兼訴訟代理 潘宏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本院前以另件本院刑事庭103 年度訴字第36號,被告所涉業務侵佔案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4 年3 月31日裁定,命在上開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查上開刑事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有本院刑事庭103 年度訴字第36號(含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2251號判決)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應可認定。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將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

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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