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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字第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馬傲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金字第3號

上訴人
優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朝樑
被上訴人
王柏森

      韓天怡

      陳文杉

      林世民

      黃長成

      羅浚銘(原名羅建明)

      蘇逸豪

      朱聖哲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9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經上訴人於同年月14日領取,有送達證書1 件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上訴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字第3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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