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7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家聲字第4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家聲字第4號

聲請人
林文文
相對人
周哲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贍養費事件,經本院於102 年度家婚聲字第24號裁定諭知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103 年度家聲抗字第33號諭知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即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再抗告,經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簡抗字第187 號諭知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即相對人負擔,並告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贍養費新台幣(下同)10,110,000元,因贍養費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徵聲請費3,000 元,惟聲請人於聲請時自行預納10,880元,故逾上開3,000 元部分,核屬聲請人溢繳並非法定訴訟費用範圍內,尚難令由相對人負擔,是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3,000 元。至於聲請人溢繳聲請費7,880 元,應由本院依職權退還,併予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家聲字第4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