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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94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48號

原告
張心梅
原告
陳一慶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宏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素月、彭庭芳、張志勇、沅辰工程有限公司、盧沅鈞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玖萬玖仟貳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948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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