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96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64號
- 原告
- 劉清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關務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又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之公務員甄審前後漏未陞任原告,致其退休金請領有差額,請求自民國103 年6 月2 日屆齡退休之日起每月少領月退休金2,022 元、每月公保優惠存款利息差額462 元等語,就此屬定期之給付,而因期間未確定,應推定以其平均餘命期間為其存續期間,其期間應超過10年,依前開說明,即應以10年計算,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8,080 元(計算式:《2,022 元+462 元》×12×10=298,080 元),加計其請求之退休金差額30,590元及精神慰撫金之一部請求100,000元,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為428,670 元(計算式:298,080 元+30,590元+100,000 元=428,6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