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 上訴人
- 林文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美全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萬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玖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美全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萬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玖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