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3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3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鄭樹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德文、林嘉樂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壹仟玖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叁佰柒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