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2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21號
- 上訴人
- 林義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鴻彬、盧誠輝、陳美靜、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楊適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3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聲明內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