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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吳坤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9號

原告
劉毓貞
訴訟代理人
陳文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侯銘欽律師
複代理人
韓曉玲
被告
張德輝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複代理人
陳建源律師
複代理人
劉軒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116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1162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坤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9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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