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4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41號
- 上訴人
- 劉文雄
- 被上訴人
- 金溥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就原判決主文第一項准許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0萬元本息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 元;又就原判決主文第二項准許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刊登道歉啟事部分,乃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是本件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1 萬0,9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