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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4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孫曉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41號

上訴人
劉文雄
被上訴人
金溥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就原判決主文第一項准許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0萬元本息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 元;又就原判決主文第二項准許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刊登道歉啟事部分,乃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是本件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1 萬0,9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41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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