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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16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黃國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6號

上訴人
黃葉冬梅
上訴人
黃景福
上訴人
黃宗宏
被上訴人
陳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陸拾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伍仟伍佰伍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國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胡文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16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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