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1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6號
- 上訴人
- 黃葉冬梅
- 上訴人
- 黃景福
- 上訴人
- 黃宗宏
- 被上訴人
- 陳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陸拾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伍仟伍佰伍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