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5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54號
- 原告
- 王賴玉葉
- 訴訟代理人
- 葉宏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建龍
- 被告
- 王東海
- 訴訟代理人
- 洪維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四年十一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本件訂於民國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十五分於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307號返還不動產事件之借名登記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43號判決確定,有原告所提該判決影本附卷可稽,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之規定,撤銷本院停止訴訟,並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