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6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61號
- 上訴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基
- 被上訴人
- 謝鍾因
謝長興
張信夫
謝華雄
謝貫益
許武雄
許剛瑋
許育豪
許書綺
謝惠悧
陳世宗
黃鴻明
黃鴻賓
黃秀美
李陳玉英
陳玉蜜
陳玉琴
陳文月
陳嬿茹
莊謝彩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伍佰玖拾陸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1項、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 款規定甚明。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2 萬6,350 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裁判費16萬3,59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臺北市○○區○○段0 ○段000 ○00000 ○000 ○000 地號
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依序為356 、178 、138 、15平
方公尺。
二、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時系爭土地之民國104 年1 月份公告現
值均為每平方公尺32,100元。
三、被上訴人於原審主張確認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二分之一為被上
訴人公同共有,上訴人應將系爭土地以第一次登記為登記原
因所為所有權登記其中應有部分二分之一予以塗銷,經本院
判決為有理由。
四、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11,026,350元(計算式:〈356 +
178 +138 +15〉×32,100×1/2 =11,026,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