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事聲字第10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事聲字第102號
- 抗告人
- 邱奕懿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曹瑀娟即曹紛敏、葉東昇間聲明異議(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4 年12月31日所為之裁定而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事聲字第102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曹瑀娟即曹紛敏、葉東昇間聲明異議(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4 年12月31日所為之裁定而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