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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亡字第79號

死亡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陳文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亡字第79號

聲請人
莊玉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陳錫達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宣告陳錫達(男、民國00年0 月0 日出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籍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於中華民國104 年12月13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陳錫達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陳錫達(男、民國00年0 月0 日出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籍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為聲請人莊玉如之父,於97年12月13日自新北市淡水區思源養老院離去後即音訊全無,迄今生死不明,已屆滿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限,前經鈞院准予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將該裁定揭示於鈞院公告處。現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對失蹤人陳錫達為宣告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聲請人主張失蹤人即其父陳錫達為民國00年0 月0 日出生,於97年12月13日自新北市淡水區思源養老院離去後即音訊全無,迄今生死不明,已屆滿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限,前經本院准予裁定公示催告在案,陳報期間為7 個月,並已於105 年3 月9 日將該裁定揭示於本院公告處等情,業據本院調取104 年度亡字第79號件案卷核閱無誤,並經聲請人及證人即失蹤人之子陳奇生到庭陳明綦詳(見本院105 年11月16日筆錄),堪信為真正。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現今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事實,揆諸前揭法文,自得於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為死亡宣告。從而,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陳錫達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失蹤人陳錫達自97年12月13日失蹤,計至104 年12月13日失蹤屆滿7 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依法宣告其死亡。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家事庭 法 官 陳文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亡字第79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死亡宣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