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亡字第7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亡字第79號
- 聲請人
- 莊玉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陳錫達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宣告陳錫達(男、民國00年0 月0 日出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籍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於中華民國104 年12月13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陳錫達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陳錫達(男、民國00年0 月0 日出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籍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為聲請人莊玉如之父,於97年12月13日自新北市淡水區思源養老院離去後即音訊全無,迄今生死不明,已屆滿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限,前經鈞院准予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將該裁定揭示於鈞院公告處。現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對失蹤人陳錫達為宣告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聲請人主張失蹤人即其父陳錫達為民國00年0 月0 日出生,於97年12月13日自新北市淡水區思源養老院離去後即音訊全無,迄今生死不明,已屆滿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限,前經本院准予裁定公示催告在案,陳報期間為7 個月,並已於105 年3 月9 日將該裁定揭示於本院公告處等情,業據本院調取104 年度亡字第79號件案卷核閱無誤,並經聲請人及證人即失蹤人之子陳奇生到庭陳明綦詳(見本院105 年11月16日筆錄),堪信為真正。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現今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事實,揆諸前揭法文,自得於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為死亡宣告。從而,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陳錫達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失蹤人陳錫達自97年12月13日失蹤,計至104 年12月13日失蹤屆滿7 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依法宣告其死亡。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