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2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4 日
- 法定代理人蔡其峰、方秋樺
- 當事人許提琳、樺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金百峰不動產實業有限公司、百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28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許提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樺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其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金百峰不動產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其峰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百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百揚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方秋樺 人 一、債務人樺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百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百揚營造有限公司、金百峰不動產實業有限公司、蔡其峰、方秋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叁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樺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百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百揚營造有限公司、金百峰不動產實業有限公司、蔡其峰、方秋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樺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百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百揚營造有限公司、金百峰不動產實業有限公司、蔡其峰、方秋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樺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百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百揚營造有限公司、金百峰不動產實業有限公司、蔡其峰、方秋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樺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 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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