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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67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郭躍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6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怡蕾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陳怡蓓

      蕭如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本院105年6月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伍萬陸仟捌佰玖拾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 條第2 項等規定即明。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8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核系爭遺產於起訴時之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046 萬3,477 元(見本院卷二第165-167 頁),而原告即被上訴人因分割所得之利益為其因代墊遺產管理費用應由遺產中先受分配之35萬7,150 元(見本院卷二第164 頁),及分配後所餘遺產之三分之一,價值336 萬8,776 元(計算式:(10,463,477 -357,150)3 =3,368,776 ,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為372 萬5,926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5 萬6,890 元,爰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家事庭 法 官 郭躍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詹雅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67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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