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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142號

再審之訴(確認文書之真偽)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邱光吾絲鈺雲孫曉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142號

再審原告
尤家華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國泰醫療財團法人汐止國泰綜合醫院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4年9 月24日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91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再審原告聲明請求廢棄上開第二審確定判決及第一審本院內湖簡易庭103 年度湖簡字第1094號判決,及確認再審被告所發出之98年3 月份醫療費用記帳明細表為98年3 月份再審被告護理之家照護費用繳費通知(見再審原告之民事再審狀),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伍萬壹仟元(即上開醫療費用記帳明細表所載之長期照顧費用金額),應徵再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63 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光吾

                  法 官 絲鈺雲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142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確認文書之真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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