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0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2號
- 原告
- 陳一慶
- 訴訟代理人
- 陳宏雄
- 被告
- 吳素月
彭廷芳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91 萬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9,9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2號
彭廷芳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91 萬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9,9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