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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02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林昌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2號

原告
陳一慶
訴訟代理人
陳宏雄
被告
吳素月

      彭廷芳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91 萬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9,9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巧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02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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