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0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05號
- 原告
- 馬進平即合眾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懿即奉的室內空間設計工作室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萬7,023 元,應徵裁判費6,8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3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