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1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12號
- 原告
- 宗成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煥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泰鋒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玖拾壹萬伍仟肆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1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泰鋒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玖拾壹萬伍仟肆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