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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12號

確認債權債務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12號

原告
宗成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煥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泰鋒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玖拾壹萬伍仟肆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12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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