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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16號

返還代墊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楊忠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16號

原告
嘉芯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雅萍
訴訟代理人
陳維德
被告
香港商都樂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家榮
訴訟代理人
劉語安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彥玲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怡箴律師
複代理人
林哲誠律師

      陳良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項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第五頁第九至十行,關於「上訴人(即被告)」及「被上訴人(即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即原告)」及「被上訴人(即被告)」。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第七頁第二十九行,關於「原證13之後」之記載,應更正為「原證13之前」。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第九頁第二十三行,關於「分別在其後」之記載,應更正為「分別在其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16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代墊款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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