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1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16號
- 原告
- 嘉芯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雅萍
- 訴訟代理人
- 陳維德
- 被告
- 香港商都樂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家榮
- 訴訟代理人
- 劉語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彥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怡箴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哲誠律師
陳良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項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第五頁第九至十行,關於「上訴人(即被告)」及「被上訴人(即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即原告)」及「被上訴人(即被告)」。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第七頁第二十九行,關於「原證13之後」之記載,應更正為「原證13之前」。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第九頁第二十三行,關於「分別在其後」之記載,應更正為「分別在其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