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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2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馬傲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21號

上訴人
林義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鴻彬、盧誠輝、陳美靜、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楊適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3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聲明內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21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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