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9號
- 原告
- 劉毓貞
- 訴訟代理人
- 陳文雄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侯銘欽律師
- 複代理人
- 韓曉玲
- 被告
- 張德輝
- 訴訟代理人
- 巫宗翰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建源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軒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116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1162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坤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