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4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46號
- 原告
- 許瑋玲
- 訴訟代理人
- 廖世昌律師
- 複代理人
- 郭姿君律師
- 被告
- 嘉泰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淑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前固經原告繳納新臺幣(下同)3,000 元之裁判費。惟按董事身分係基於與其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368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主張其與被告間之董事委任關係自民國80年9 月30日起不存在,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又依卷內資料,尚難估算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是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僅繳納3,000 元,尚欠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