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6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54號

確認信徒資格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5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珊瑚貝殼廟即富福頂山寺

特別代理人 趙志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忠寅、林育竹即林祈媛、范國飛、陳澤宗間請求確信徒資格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起訴請求確認其與上訴人間有信徒之身分關係存在,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又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上訴人與各被上訴人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徵收裁判費。故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000元(計算式:4,500 元×4 =18,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54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信徒資格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