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0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03號
- 被上訴人
- 胡忠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德瑞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之聲明,就請求廢棄原判決所命上訴人給付金錢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拾萬元,應徵裁判費肆仟捌佰元;就刊登道歉啟事部分,屬非財產權之請求,應徵裁判費肆仟伍佰元;合計本件應徵上訴第二審裁判費玖仟叁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