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
- 上訴人
- 廖易瑞
- 上訴人
- 李官星
- 上訴人
- 黃怡靜
- 上訴人
- 鄭小雅
- 上四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 楊適增
- 被上訴人
- 西北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鐵華
- 被上訴人
- 胡鴻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楊適增、廖易瑞請求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如附表第二欄第一、二列所示之退休金,依上開規定,應暫免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分之1;其餘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如附表第二欄第三、四、五列所示之資遣費,因資遣費非屬工資,故無上開規定之適用。故本件各上訴人上訴範圍均不相同,各上訴人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亦應個別核定,是本件各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第二欄各列所示之金額;各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則核定如附表第四欄各列所示之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各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各上訴人之訴訟標的價額及應納之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 │上訴利益即訴│性 質│第二審應繳納│││訟標的價額 ││之裁判費│││(新臺幣) ││(新臺幣) │├────┼──────┼───┼──────┤│楊適增 │459萬3,745元│退休金│69810×1/2 │││││=3萬4,905元 │├────┼──────┼───┼──────┤│廖易瑞 │259萬5,319元│退休金│40110×1/2 │││││=2萬55元│├────┼──────┼───┼──────┤│李官星 │204萬3,133元│資遣費│3萬1,942元 │├────┼──────┼───┼──────┤│黃怡靜 │79萬6,136元 │資遣費│1萬3,050元 │├────┼──────┼───┼──────┤│鄭小雅 │128萬2,677元│資遣費│2萬6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