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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

給付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謝佳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

上訴人
廖易瑞
上訴人
李官星
上訴人
黃怡靜
上訴人
鄭小雅
上四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楊適增
被上訴人
西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鐵華
被上訴人
胡鴻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楊適增、廖易瑞請求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如附表第二欄第一、二列所示之退休金,依上開規定,應暫免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分之1;其餘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如附表第二欄第三、四、五列所示之資遣費,因資遣費非屬工資,故無上開規定之適用。故本件各上訴人上訴範圍均不相同,各上訴人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亦應個別核定,是本件各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第二欄各列所示之金額;各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則核定如附表第四欄各列所示之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各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各上訴人之訴訟標的價額及應納之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 │上訴利益即訴│性 質│第二審應繳納│││訟標的價額 ││之裁判費│││(新臺幣) ││(新臺幣) │├────┼──────┼───┼──────┤│楊適增 │459萬3,745元│退休金│69810×1/2 │││││=3萬4,905元 │├────┼──────┼───┼──────┤│廖易瑞 │259萬5,319元│退休金│40110×1/2 │││││=2萬55元│├────┼──────┼───┼──────┤│李官星 │204萬3,133元│資遣費│3萬1,942元 │├────┼──────┼───┼──────┤│黃怡靜 │79萬6,136元 │資遣費│1萬3,050元 │├────┼──────┼───┼──────┤│鄭小雅 │128萬2,677元│資遣費│2萬656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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