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4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40號
- 原告
- 劉素瓊
- 被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隆毓
- 訴訟代理人
- 詹偉駱
劉佩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中山區,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1 份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又原告主張被告侵權行為地在新竹,足徵本院就本件並無管轄權。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