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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98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陳月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98號

原告
合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志宇
訴訟代理人
周奕如
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律師
複代理人
劉祐希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文德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所繳第一審裁判費准予退還溢繳之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叁佰壹拾貳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58 萬7,880 元(詳如附件計算式),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萬8,392 元,然原告業已於民國104 年3 月11日繳納34萬2,704 元,計溢收11萬4,312 元,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計算式:
依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104 年度公告現值為
每平方公尺12萬2,000 元,又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
果圖編號A1、A2、B 面積分別為101.23、75.70 、24.61 平方公
尺,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2,458 萬7,880 元【12萬2,000 元
×(101.23+75.70 +24.61 )平方公尺=2,458 萬7,880 元】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98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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