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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73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謝佳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73號

原告
邱渝棋
原告
楊淑惠
原告
賴志賢
被告
陳美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建物編號1至3之建物門牌欄中「三合路」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三合街」;另附表一建物編號1之樓層面積欄中「附屬建物雨遮:7.4」之記載,應更正為「附屬建物雨遮:7.44」。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建物編號1至3之建物門牌欄中「三合路」之記載,均顯係「三合街」之誤寫,另附表一建物編號1之樓層面積欄中「附屬建物雨遮:7.4」之記載,顯係「附屬建物雨遮:7.44」之誤寫,此觀原告提出之建物登記謄本即明,是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73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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