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7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73號
- 原告
- 邱渝棋
- 原告
- 楊淑惠
- 原告
- 賴志賢
- 被告
- 陳美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建物編號1至3之建物門牌欄中「三合路」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三合街」;另附表一建物編號1之樓層面積欄中「附屬建物雨遮:7.4」之記載,應更正為「附屬建物雨遮:7.44」。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建物編號1至3之建物門牌欄中「三合路」之記載,均顯係「三合街」之誤寫,另附表一建物編號1之樓層面積欄中「附屬建物雨遮:7.4」之記載,顯係「附屬建物雨遮:7.44」之誤寫,此觀原告提出之建物登記謄本即明,是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