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5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58號
- 上訴人
- 原告
- 駿熠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政孝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8,969,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00,40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