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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58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58號

上訴人
原告
駿熠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政孝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8,969,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00,40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58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買賣價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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