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更一字第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更一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文杉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威力工業網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作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24,4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4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