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事聲字第7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事聲字第78號
- 抗告人
- 王金如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強間聲明異議(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5 年10月17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事聲字第78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強間聲明異議(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5 年10月17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