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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7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76號

上訴人
周芳銘
被上訴人
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宗仁
被上訴人
康和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亞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2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於上訴狀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31日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上開裁定業於107 年4 月3 日送達,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在卷可稽。從而,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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